泰顺有人公然辱骂他人被罚款

主要违法事实:年6月19日2时许,在泰顺县罗阳镇XX小吃一条街“XXXX”小吃店门口,夏某某因不满此前自己搭股的“XXXX”与隔壁店铺“XXX”之间的经营矛盾,对“XXX”老板庄某某公然进行辱骂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决定给予夏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。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: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凭本决定书到泰顺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,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

泰顺门户网新媒体中心综合编辑

来源丨政务公开网

编辑丨飞歌

审核丨陈宝法、陈道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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